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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亿 保险 资金迎来两项重要的修补性新规,既涉及 保险 机构,也涉及各主要资管业态。 两项新规分别是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 保险 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在大资管竞合趋势下,这两个领域是保险投资几乎都会涉及到的。 在保险资管产品之外,保险资金还可投哪些金融产品?各有什么要求?可以委托投资给谁做?有何具体规定?这两项新规作了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这两项新规都有对应的暂行规定,且都是2012年发布,暂行规定运行至今已10年。 接受 券商 中国记者采访的险资投资人士认为,这两项新规的一个重要背景是资管新规及保险资管等的细则已出台,旨在顺应新的市场,对保险资金投资其他业态产品给出新的规范。同时,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则明确,只适用于保险资管机构。 可投金融产品扩容,适用范围不含保险资管类 两项新规之一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下称《通知》)。截至2021年末,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1.72万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39%,品种覆盖商业 银行 理财 产品、集合资金信托、 信贷 资产支持 证券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知》适用的“金融产品”不含保险资管公司的产品。同时,在险资可投的金融产品中,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作出统一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 银行 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证券 公司、 证券 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 转股 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修订前金融产品范围依据是2012年保监发91号文。其规定险资可投的统称金融产品包括: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 银行 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相较于修订前,《通知》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 业界人士表示,这些新纳入的产品大部分在实际业务中已被允许投资。比如,债转股投资计划,2020年银保监会专门发文允许投资,并作了规范。 另一方面,《通知》在金融产品中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这主要因该《通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投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银保监会人士表示,这有利于理顺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对于保险资管公司的产品,保险机构的投资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应要求。 可投产品要求调整:信评限制取消,也有更严 《通知》第5至11条是重点内容,分别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应符合的要求。相较此前,这些要求“有收有放”。 从规定上来说放开的内容在于,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不过,在业内人看来,这属于“明松实紧”。虽然取消外部评级,但其实旨在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此类的还有,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从投资金融产品要求的调整上看,《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符合的要求中,提出“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公司的,该理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在最早成立的2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中,有12家符合这一注册门槛条件。 而保险资金可投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范围,也有一定收紧。《通知》规定,“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的贷款”,相较此前减少了“关注类”。 强化穿透监管,部分产品同时归类于其他金融资产和权益资产 此次《通知》的一大修订内容还在于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比如: 1)理财产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 公司投资 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的其他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2)集合资金信托: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中,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同时纳入权益类资产或不动产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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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cpm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