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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前日建議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國安條例》)的權力訂立附屬法例,協助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工作。附例昨日刊憲實施,新增6項罪行,披露公署調查工作、不遵從公署法律文書等4罪,最高可判監7年及罰款50萬元,是附例可訂立的最高刑罰上限。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公署行使案件管轄權時的法律程序、受幫助和受保護範圍「一直有一個空缺」,附例能確保法律完整,強調新增罪行並非「加辣」。對於日後會否頻繁訂立附例,她說沒法預視未來,倘出現法例未能處理的問題,應合法合理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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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cpm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