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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目前所有政府部門、公營及私營機構蒐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根據《條例》,為防止或偵測罪行等特定情况而使用個人資料可獲豁免,即毋須得到資料當事人訂明同意下,亦可將個人資料用於新目的。至於豁免條文是否適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覆稱可由資料使用者按個別情况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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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angf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