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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報翻查上訴委員會(房屋)秘書處今年4月更新的常見個案摘要,發現不少個案確認「遷出通知書」的裁決理由之一,為考慮到「倘上訴人因房屋署收回公屋單位而無家可歸,房屋署可安排他們入住臨時收容中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兼立法會議員梁文廣表示,即使房署會按程序提出上述「包底」安排,該理由並非決定確認「遷出通知書」的單一因素,相信大多數個案會經社署安排作體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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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angf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