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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若被告屬無行為能力者,如患精神疾病、腦退化等,無法明白控罪和審訊,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可申請不適宜答辯受審,並須有至少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支持。若被裁定不適宜答辯,法庭按第76條規定,按照被告利益或福利,或為保護他人着想,有需要將被告納入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又或按其最合適情况,作出監護令、監管和治療令,或無條件釋放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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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angf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