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1月12日讯,近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叶某能、宁某喜。 决定书显示,叶某能是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 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宝丽华集团的日常事务由叶某能决策。2017年1月,经叶某能决策、宁某喜同意,将由宝丽华集团持有的111,188,325股 宝新能源 股权(约占 宝新能源 总股本的5.11%)协议转让至宁某喜名下,由宁某喜代持该部分股权。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期间,“宁某喜” 国金证券 账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其代持的45,688,125股 宝新能源 股票,交易总额为267,158,504.49元,交易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1%。其中,违规减持比例1.1%,违规减持金额141,223,761.80元,违法所得25,542,921.61元。叶某能决策相关代持事项,对上述违规减持负有责任。 上述减持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违规减持事项负有责任的叶某能违反《 证券 法》的规定。宁某喜未如实告知宝 新能源 上述股份代持情况,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 法》的规定。 对此,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叶某能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542,921.61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对宁某喜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蓝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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